募款是慈善機構發展趨勢的關鍵,佔有著十分關鍵的部位,殊不知伴隨著《慈善法》的施行和執行,慈善機構在籌款活動層面的相關法律法規逐漸完善,慈善機構在募款層面,擁有 愈來愈多的法律法規規定,這個是大家慈善機構募款工作人員理應關鍵學習培訓和把握的,防止由於愚昧而違犯了法律法規的道德底線規定,給組織產生法律糾紛。

文中整理梳理了《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民法總則》、《基金會管理條例》、《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若干規定(試行)》等有關現行政策要求,匯總出公益機構在募款全過程中理應遵照的二十條法律法規規定:

一、慈善機構進行公佈捐款、接受捐贈理應合乎其服務宗旨和經營範圍,不侵害協力廠商的合法權利(如捐款計畫方案不侵害協力廠商的專利權)

二、沒有公佈捐款資質的機構和本人不可進行公佈捐款,但能夠協同具備公佈捐款資質的慈善機構協作進行。

三、公佈捐款資質的慈善機構進行公佈捐款的,理應事前在民政辦理備案。(慈善法24條)

四、進行公佈捐款的,理應重視和維護保養捐款目標的合法權利,確保捐款目標的自主權,不可根據編造客觀事實等方法矇騙、誘發捐款目標執行捐助。

五、進行公益慈善捐款的,不可攤派或是變向攤派,不可防礙社會秩序、公司生產運營和住戶日常生活。

六、進行定項捐款的,理應在發起者、聯合會和vip會員等特殊目標範疇內開展,而且不可採用或是變向採用公佈捐款的方法。

七、在互聯網技術捐款的,理應在國務院民政統一或是特定的公益慈善服務平臺公佈捐款資訊內容,並能夠另外在其網站更新捐款資訊內容。

八、慈善機構機構接受捐贈的,理應保證捐贈者支配權無缺陷。

九、捐助資產的應用理應重視捐贈者的意向,合乎公益性目地,不可私自變動捐助主要用途,不可亂用捐助資產、不可侵吞、侵吞捐助資產,不可以捐助之名從業盈利主題活動。

十、慈善基金會接受捐贈理應保證服務性,不可額外對捐贈者組成權益收益標準的贈予和不符服務性目地的贈予。

十一、捐助理應遵循法律法規、政策法規,不可違反社會道德,不可危害集體利益和別的中國公民的合法權利。

十二、慈善機構接受捐贈,理應向捐贈者出具由行政機關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者不用捐贈票據的,或是密名捐助的,也理應出具捐贈票據,存留備查簿。慈善機構理應將受贈資產登記造冊、妥當存放。

十三、捐贈者不可特定捐贈者的利害關係人做為收益人,不可運用慈善捐助違背法律法規宣傳策劃香煙產品,不可運用慈善捐助以一切方法宣傳策劃法律法規嚴禁宣傳策劃的商品和事宜。

十四、慈善機構不可接納額外違背相關法律法規或是違反社會道德標準的捐助,或是對收益人額外違背相關法律法規或是違反社會道德的標準的。

十五、不可在接納的公益捐贈中獲取採購回扣退還捐贈者或協助籌資捐助的本人或機構。

十六、接納貨幣性捐助的,理應在具體接到後確認收入並出具捐贈票據。受贈資產沒經慈善基金會工程驗收確定,由捐贈者立即遷移給受助人或是別的協力廠商的,不可做為慈善基金會的捐助收益,不可出具捐贈票據。

十七、接納食品類、藥物、醫療機械等捐贈物品時,理應保證物件在抵達最終受益人時仍處在保存期內且具備實用價值。接納企業捐贈本公司生產製造的商品,理應規定公司出示產品品質驗證證實或是產品合格證書,及其受贈物件的產品名、規格型號、類型、總數等相關資料。

十八、慈善機構接受捐贈能夠承諾期間費用,期間費用的占比理應合乎國家民政部有關要求。

十九、經收益人願意,捐贈者對其捐助的公益慈善新專案能夠冠名贊助留念,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准許的,從其要求。

二十、所有人不可在募款中開展分紅和分派,籌資的資產理應所有用以服務宗旨的公益活動。

注:文中所說的募款,就是指慈善捐助和公益慈善捐款。

所述便是慈善機構在募款全過程中,理應遵照的二十條法律法規的基礎規定,期待對慈善機構有一定的協助。